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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架次的部分,按照小型民用無人機按照35元/架次,中大型民用無人機按照50元/架次給予運營補貼;
(三)單個企業每年度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通用航空器駕照培訓的具體標準為:
(一)私用駕駛員執照每本補貼1萬元;
(二)運動駕駛員執照每本補貼0.5萬元。
第十三條??先期激勵計劃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補貼辦法,固定飛行航線開通時間需于2024年7月1日至填報日之間,一次性給予10萬元航線補貼。
第四章??申報及審核程序
第十四條??申報及審核程序為:
(一)每年7月底前,符合條件的企業統計上一年度運營有關情況,并如實填寫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6),連同資金申請報告報送企業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逾期不予辦理。
(二)每年8月15日前,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商市州財政局對相關企業報送的資料,提出意見并形成匯總表(附件7),聯合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發展改革委適時商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并按程序在省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上公示審核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在公示無異議后,省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向省財政廳正式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注明“公示無異議”等情況),省財政廳及時審核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達資金至相關市州。
(五)各市州財政局收到補貼資金后,于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各企業。
第十五條??申報企業需確保航空器飛行動態數據能準確同步至長沙飛行服務站系統,包括且不限于配備北斗或其他自適應機載(有人駕駛或無人駕駛等其他航空器)終端。
第十六條??先期激勵計劃申報及審核程序參照第十四條,申報時間以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另行發文為準。
第五章??監督管理及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補貼資金下達、預算執行、結轉結余和監督、績效評價按照相應的中央和省級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有關制度、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申報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對拒不配合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的單位,應予以停撥、緩撥財政資金,并依法限制其獲得補貼資金。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應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條??截留、挪用、侵占、拒不退還補貼資金或者采取虛報、瞞報等手段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補貼資金的,應收回其補貼資金,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湖南省傳統航空器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2.湖南省輕型運動航空器與輕于空氣航空器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3.湖南省起降設施運行保障補貼資金申請表4.湖南省新型飛行器商業化飛行補貼資金申請表5.湖南省無人機物流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6.湖南省通用航空器駕照培訓補貼資金申請表7.湖南省低空飛行運營補貼資金總表
來源:湖南省發改委網站。通航圈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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