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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駕駛員最低一千最高一萬,海南18條措施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來源:海南省政府網、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 作者:海南省政府網、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時間: 2025-02-17 | 1954 次瀏覽 | 分享到:
補貼駕駛員最低一千最高一萬,海南18條措施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據海南省政府網2月16日消息,海南省交通廳正式發布《海南省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公開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3月16日。根據該征求意見稿,海南省擬推出18條舉措支持全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透露,海南還計劃設立海南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公司推動成立低空經濟行業協會,發揮協會的服務功能。

《若干舉措》提出多項真金白銀支持措施,例如,對運輸機場通用航空專用設施、A類通用機場以及低空飛行器公共起降場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屬社會投資的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項目投資評估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20%申請資金支持,單個機場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起降場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符合省級規劃的低空公共通信、導航和監視基礎設施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屬社會投資的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項目投資評估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50%申請資金支持,資金支持總額每年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此外,對不少于10家單位開放不少于500架次的運輸機場、A1類通用機場、A2類通用機場,分別給予機場管理機構30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支持;其中,開放架次占比80%(含)以上的A類通用機場,再給予100萬元支持。

此外,鼓勵各市縣政府依托園區申報國家低空經濟產業綜合示范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等試點,對相關試點涉及市縣財政出資部分,按照1:1給予省級配套資金支持,每項試點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各市縣政府按規定對屬地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相關園區運營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在運營支持上,對主基地在海南的飛行培訓機構,按照其在海南培訓并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執照的人員數量,給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視距內駕駛員1000元/名、超視距駕駛員3000元/名和教員5000元/名,運動類駕駛員和私用駕駛員執照1萬元/名的支持;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開展載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或陸空兩用飛行汽車飛行培訓且該業務開展滿1年的,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附件

海南省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促進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進企業引進培育

(一)優化產業服務。設立海南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公司,鼓勵各市縣、園區產業投資公司共同參與,為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相關企業提供服務。(責任單位:省國資委、各市縣政府)通過海南省企業綜合服務平臺發布企業名錄和應用場景、航空器、人才、航材等供需信息。(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營商環境建設廳、大數據發展中心)推動成立低空經濟行業協會,發揮協會的服務功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資委、交通運輸廳、民政廳,海南機場集團、中國通航公司等)

(二)強化金融支持。依托省級政府投資母基金,撬動社會資本,支持優質基金管理機構設立可投資海南自由貿易港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領域的子基金,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財政廳、財金集團,省委金融辦)引導金融機構參與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不定期召開金融機構與企業對接會。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特點,為相關企業融資活動提供支持。鼓勵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手段籌措資金,發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支持海南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上市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市值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企業開設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EF賬戶),并利用賬戶便捷開展國際合作業務。(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三)落實財稅激勵。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企業按規定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原輔料“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加工增值免關稅、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貨物暫時進境修理復運出境免關稅、企業所得稅優惠、個人所得稅優惠等海南自貿港稅收減免政策及國家其他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稅務局,海口海關)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企業按規定享受海南省有關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等財政激勵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有關單位)

(四)加強人才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人才認定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并按規定享受出入境和居留、戶籍、安居、配偶就業、子女入學、證照辦理等相應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開展無人機駕駛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責任單位:省委人才發展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教育廳、科協)加大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本地人才培養,堅持“雙優”原則,支持國內外知名高校圍繞航空領域專業來瓊辦學及與省內相關企業開展委托培養合作,鼓勵省內高校開設相關研究院、學院和專業。(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二、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集聚發展

(五)支持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對運輸機場通用航空專用設施、A類通用機場以及低空飛行器公共起降場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屬社會投資的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項目投資評估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20%申請資金支持,單個機場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起降場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符合省級規劃的低空公共通信、導航和監視基礎設施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屬社會投資的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項目投資評估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50%申請資金支持,資金支持總額每年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辦、財政廳)對年度有人駕駛與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通用航空、警務和海關緝私飛行達到1500架次(在海南起、降各計0.5架次,下同),且對不少于10家單位開放不少于500架次的運輸機場、A1類通用機場、A2類通用機場,分別給予機場管理機構30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支持;其中,開放架次占比80%(含)以上的A類通用機場,再給予100萬元支持。(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

(六)支持園區集聚。支持園區吸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企業進駐,并通過“省內飛地”模式促進機場及周邊地塊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鼓勵各市縣政府依托園區申報國家低空經濟產業綜合示范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等試點,對相關試點涉及市縣財政出資部分,按照1:1給予省級配套資金支持,每項試點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各市縣政府按規定對屬地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相關園區運營企業給予資金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有關市縣政府)

(七)加強項目服務保障。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項目納入省、市縣重大項目,積極申報中央預算內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建立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項目庫,滾動開展項目前期研究和招商工作。完善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項目配套市政基礎設施,涉及政府投資的優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和部門預算安排。(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各市縣政府)對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項目,統籌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統籌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和林地定額等指標,保障用海;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支持利用廣場、樓頂、停車場、空地等已有硬化平面以及不實施硬化、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的情況下利用草坪等農林平面場地劃設低空飛行器起降場,并配套必要的臨時建筑、移動設施和安全護欄。但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得違反飲用水源保護等環境保護規定。(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洋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各市縣政府)

三、鼓勵航線開通和應用場景拓展

(八)鼓勵開通客運和物流航線。對企業在海南開通的各通用航空客運航線(包括短途運輸航線,以及兼具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功能的包機飛行、異地短途觀光航線)年度合計達到100架次的,給予穩定執行1個月(含)以上的航線以下資金支持無人和固定翼有人駕駛航空器最大起飛全重2噸以下機型1100元/小時(飛行小時,下同)、2(含)-5.5噸機型4500元/小時、5.5噸(含)以上機型9000元/小時;旋翼有人駕駛航空器最大起飛全重2噸以下機型3300元/小時、2(含)—4噸機型11000元/小時、4噸(含)以上機型20000元/小時。對企業在海南開通的各通用航空物流航線年度合計達到100架次的,給予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100元/小時、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260元/小時,并按照前述客運航線支持標準給予有人和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支持。航線支持中,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的短途運輸航線支持標準上浮30%;跨海航線支持標準上浮30%;載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或陸空兩用飛行汽車支持標準上浮30%;上浮比例可疊加計算。單個企業享受客運和物流航線支持每年分別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

(九)鼓勵低空旅游發展。將低空旅游項目納入旅游消費券權益內容以及對外重點宣傳推介內容。支持低空旅游設施建設,完善低空旅游項目公共標識標牌和周邊旅游廁所等設置。促進航空科普、觀光游覽等加入夏令營研學游內容,推動旅行社將低空旅游項目列入旅游行程安排。(責任單位:省旅游文化廣電體育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市縣政府)

(十)促進生產和公共服務應用。支持農林牧漁、醫療衛生、應急消防、巡查巡檢、測繪勘探、文化傳媒、行政執法、海上風電、海上油氣、海(水)上搜救、海洋監測等領域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應用。(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各有關單位)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通過購買服務或航空器產品方式,開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應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資委)支持通用航空經營性企業使用航空器開展的生產和公共服務應用按規定申請國家的通用航空發展、海(水)上搜救等專項資金。(責任單位:民航海南監管局、民航三亞監管局、海南海事局)

四、支持延伸業態發展

(十一)鼓勵維修制造業發展。鼓勵航空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關鍵技術研發制造以及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制造和維修項目建設,并按規定給予資金支持。支持取得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的企業,在海南開展修理、改裝、翻修、拆解航空器業務。(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民航海南監管局、民航三亞監管局)

(十二)鼓勵文化體育與會展活動舉辦。支持主辦單位結合航空領域,打造省重點系列體育賽事活動及重大體育賽事,并按規定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各項節慶展會賽事活動中增加飛行表演內容。(責任單位:省旅游文化廣電體育廳)對符合條件的航空領域專業展覽或會議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支持,鼓勵有關展覽或會議增加航空領域內容。(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

(十三)鼓勵交易與租賃業發展。鼓勵企業利用海南自貿港政策發展展示、銷售、租賃或交付業務,對企業建設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展示、銷售、租賃或交付中心,建筑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運營滿1年的,給予投資企業200萬元一次性支持;年度銷售額達到1億元的,額外給予500萬元一次性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交通運輸廳)支持航空租賃企業開展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離岸租賃、跨關區“保稅租賃+保稅展示”再租賃等業務,積極創新航空器異地委托監管模式。(責任單位:省商務廳、海口海關、省委金融辦、有關市縣政府)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航空租賃企業開展跨境融資租賃,形成的對外債權債務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或外債登記;支持符合條件的航空融資租賃企業與其下設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債額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監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鼓勵航空租賃企業開展航空租賃資產證券化。(責任單位: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

(十四)支持飛行培訓業發展。對主基地在海南的飛行培訓機構,按照其在海南培訓并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執照的人員數量,給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視距內駕駛員1000元/名、超視距駕駛員3000元/名和教員5000元/名,運動類駕駛員和私用駕駛員執照1萬元/名的支持;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開展載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或陸空兩用飛行汽車飛行培訓且該業務開展滿1年的,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民航海南監管局、民航三亞監管局、省財政廳)鼓勵旅行社和飛行培訓機構合作開發“旅游度假+飛行培訓”的業務。(責任單位:省旅游文化廣電體育廳)

五、鼓勵科學技術創新

(十五)支持科創平臺建設發展。建立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領域專家庫,推動成立航空學會。(責任單位:省科協、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辦、交通運輸廳、民政廳)支持建設低空經濟領域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并按規定給予經費補助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與高校院所等低空經濟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在海南設立實驗室、科研基地、工作站等分支機構,并根據實際給予建設、運營投入經費補助支持。加大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科研課題安排力度,加強項目資金申報、獎項申報服務等方面支持,在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技術科研攻關。支持建設通用航空和低空飛行科普基地,鼓勵基地向社會大眾普及相關科學知識。(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科協、社科聯,各市縣政府)

(十六)支持試飛測試。對在海南依托機場或低空飛行器起降場新建的航空器試飛測試基地,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項目投資評估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20%申請資金支持(不得與其他資金支持重復申請),單個單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辦、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對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特許飛行證并開展試飛的企業,年度執行各類試飛達到50架次的,按照客運和物流航線支持標準的6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

(十七)鼓勵科創成果產出。對航空領域標準的海南省起草單位,參與新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排名第一位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支持,排名第二至第五位的按照第一位標準的20%給予支持;參與修訂標準的,按參與新制定標準的50%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督管理局)

六、便利低空飛行

(十八)完善飛行服務保障。優化提升服務能力,加強功能整合以及與國家有關平臺的數據對接,建成省級綜合飛行服務站,實現飛行用戶一站式便捷服務以及監管部門高效監管服務。對提供飛行公共服務的飛行服務站運營企業,每年給予最高650萬元支持。對飛行服務站運營企業開展的飛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按項目審計結算費用的50%給予支持。支持依托省級綜合飛行服務站開展市縣服務分站建設。(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國防科工辦、財政廳、國資委,海南通航飛行服務站)

本措施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產業范圍,包括《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4年本)》(含《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及《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產業)中,除公共航空運輸外,具有“航空”、“飛機”、“通航”或“無人機”等字樣的產業,以及其他屬于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的產業。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適用于2025至2027年度,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各項措施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牽頭具體落實,并根據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另有規定明確有關措施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鼓勵市縣政府根據自身實際,研究制定本市縣對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的支持措施。本措施涉及財政資金支持數額、比例的條款,除另有規定的,與本省同級其他同類條款不疊加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支持,與市縣政府同類條款可以疊加享受。

來源:海南省政府網、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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