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來源:尖兵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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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信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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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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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政策與法規司近日發布關于征求對《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用于境內使用 的無人機,相關系統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要求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 第十二條 【信息服務安全】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不得在其提供的信息技術產品中設置惡意程序 ,不得發布或者傳輸含有法律 、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發現其提供的信息技術產品存在安全缺陷 、漏洞等風險時 ,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三條 【 技術防護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標準做好產品抗干擾防護,防止民用無人機鏈路遭到非授權訪問 。 第十四條 【產品檢測】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在微型 、輕型、小型無人機產品投放市場前 ,自行完成產品質量合格檢測 ?不得將不合格產品投放市場。中型和大型無人機 ,應當納入適航管理 。 第十五條 【風險警示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在無人機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操作系統軟件中提 示 守法運行要求 ,在機體標注產品類別 、產品識別碼等信息 。 第十六條 【信息登記】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在無人機產品投放市場前 ,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產品識別碼等關鍵信息 。 工業和信息化部與軍民航飛行管制部門 、公安機關建立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信息共享工作機 制。 第十七條 【企業自查及行業監督】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自查發現其產品存在質量 、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相關產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 改進,并向所在地的省 、 自治區、 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 、無線電管 理機構 、 電信管理部門報告。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 、無線電管理機構 、 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的監督檢 查 ,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第十八條 【 罰則 】 民用無人機 生產企業違反本規定 ,由 相關 部門依據有關 法律法 規進行處罰 。 第十九條【 生效日期 】 本規定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 來源:工信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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