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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民航局在網站上對外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分級分類和系統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值得一提的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明確,對于正常類和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情形,應當貫徹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風險的設計批準審定原則,分別依據《型號合格審定程序》(AP-21-11)和《民用航空產品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AP-21-14)的適用部分,并結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的適用要求,開展相關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督。
據介紹,為指導和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批準、生產批準和適航批準有關活動,進一步促進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發展,在充分總結已有經驗的基礎上,民航局適航司制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本程序適用于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應類別適航證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 督。對于正常類和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情形,應當貫徹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風險的設計批準審定原則,分別依據《型號合格審定程序》(AP-21-11)和《民用航空產品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AP-21-14)的適用部分,并結合本程序的適用要求,開展相關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督。對于正常類和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應依據《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AP-21-31)的適用部分開展相關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督。對于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情形,可依據《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AP-21-32)開展相關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督。
而為做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審定工作,民航局適航司又制定了咨詢通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分級分類和系統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給出了面向適航審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級分類方法,以及開展系統安全性分析時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以下是兩個文件:
1.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302/P020230213509928643135.pdf 點擊下載
2. AC-21-AA-2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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