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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落地 《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發布
來源:廣州人大網站 | 作者:廣州人大網站 | 發布時間: 2024-10-25 | 4778 次瀏覽 | 分享到:
加速落地 《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發布

10月22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公布了《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墩髑笠庖姼濉饭?章43條,內容包括低空經濟的基礎設施、飛行服務、產業發展、應用推廣、安全保障、法律責任等。據介紹,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請于11月23日前,《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擬于2024年11月進行第二次審議并交付表決。以下是詳情:


廣州市低空經濟發展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了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產業發展、應用推廣、安全保障等活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發展原則】  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創新驅動、應用牽引、協調推進、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經濟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本市低空經濟發展統籌協調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接省人民政府,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推動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低空經濟發展工作部署,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有序推動低空經濟產業創新、場景應用等活動。

  第四條【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低空經濟發展活動,協調并推動制定低空經濟發展政策措施。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低空經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空港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下,協調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低空空域管理、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低空制造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研發、生產等相關的低空經濟產業發展。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開展低空飛行應用場景培育,推動低空出行和物流行業發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銜接。

  公安機關負責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做好低空飛行安全管控工作,負責違規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依法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低空飛行活動采取處置措施。

  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低空飛行氣象保障服務工作,會同民用航空氣象部門將低空飛行氣象服務納入全市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體系,制定氣象監測規劃,開展起降點和航線氣象預報預警工作,組織低空飛行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技術研發。

  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政務和數據、體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五條【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廣州空港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市交通運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編制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做好與機場、鐵路、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樞紐站、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協調與銜接。

  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協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六條【飛行服務站和管理平臺建設】  廣州空港委根據省飛行服務站布局規劃組織建設低空飛行服務站,低空飛行服務站負責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

  廣州空港委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按照統一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建設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與省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互聯互通,為服務范圍內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提供飛行申報、飛行情報、氣象信息、動態監視、飛行告警等服務。

  企業建設運行的低空飛行運營平臺應當接入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接入平臺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七條【低空智聯網基礎設施建設】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廣州空港委等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推進低空飛行導航、通信、監視等設施建設。

  市氣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小型氣象觀測站,氣象觀測站應當配置基本氣象觀測設備和移動式綜合氣象觀測設備,保障探測風向風速、能見度、雷電、降雨、氣壓、氣溫、濕度等氣象要素需要。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務和數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籌建設低空飛行監視數字化底座。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低空智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和本行政區域內場景應用發展情況,建設配套低空智聯網設施。

  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測等設施的實時數據應當接入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第八條【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廣州空港委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中轉、貨物裝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存放、能源補充、維修保養、飛行測試等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低空應用場景需求。

  市交通運輸、港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動有條件的交通站場、碼頭、公交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園、體育場館、商業中心等參與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土地、產業資源等開展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社會資本可以依法參與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在符合經濟、技術、環境可行性論證的城市核心商務區、交通樞紐站點、醫院、公園、學校、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島嶼等,布設地面配套基礎設施。

  第九條【基礎設施管理和服務】  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維護工作,保障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增設、撤除或者變更信息告知廣州空港委,廣州空港委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及時發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支持措施推動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共享開放。廣州空港委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使用的申請渠道,并協助受理申請。


  第三章  飛行服務

  第十條【空域事項服務】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下,根據本市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需求,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本市低空空域分類劃設、空域使用、航線劃設等重要事項,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低空空域劃設、空域使用、航線劃設相關信息在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發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授權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類使用和靈活調配機制,根據應用場景按高度、空域類型等因素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保障空域用戶的差異化需求。

  第十一條【低空飛行申辦程序】  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應當及時反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審批結果。

  廣州空港委應當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安全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飛行信息交互】  在本市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時報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數據、飛行活動信息。

  第十三條【飛行應急】  低空飛行服務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低空飛行服務站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低空飛行服務站應當將大風、雷電、低能見度、強降雨、低云、冰凍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氣象信息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及時通知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

  低空飛行服務站收到航空器告警、遇險情況報告或者信號后,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開展搜救。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產業集聚】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和資源條件,推動建設低空經濟特色產業園區,圍繞整機制造、原材料、關鍵零部件、系統軟件、檢驗檢測等產業開展精準招商,引進、培育、壯大低空經濟領域上下游企業,完善低空經濟全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用地、資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政策措施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計研發、整機制造企業發展壯大,培育低空經濟領域龍頭企業和產業鏈供應鏈關鍵核心企業,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研發、制造、運營、檢驗檢測與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網絡通信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技術攻關研發】  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低空經濟領域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航空動力、復合材料、飛行控制、智能避障、低空反制、抗風擾控制等共性技術攻關,開展整機、關鍵系統及零部件、通信感知一體化等核心技術研發。

  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發揮科技資金引導作用,通過投貸聯動、風險補償、科技保險等方式,支持低空經濟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低空經濟領域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推動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第十六條【資金引導和融資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性資金、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建設低空飛行基礎設施、拓展低空飛行應用場景、開展低空飛行技術創新,構建低空經濟產業良好生態。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低空經濟領域企業和產業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融資等各種方式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引導投資孵化和培育低空經濟領域的科技型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

  第十七條【人才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進國內外低空經濟領域高端人才和團隊,按照規定在入戶、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創新創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教育、科技部門應當支持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低空經濟相關專業建設,推動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本市設立低空經濟相關的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人才培養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培養低空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與低空經濟領域企業合作,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制造、維修、操控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適航審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本市從事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的低空經濟領域企業開展適航審定;支持駐穗適航審定機構建設,按照規定給予用地、人才以及科研設施設備建設支持,提升適航審定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適航審定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培訓、咨詢、適航驗證和試驗試飛技術支持等服務,協助適航審定機構開展適航標準起草、適航驗證研究、關鍵審定技術攻關等工作。

  第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支持企業開展合規建設、品牌保護等活動,建立健全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在低空經濟領域培育高價值專利,支持行業組織、企業組建知識產權聯盟、構建行業專利池,推動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交易、許可、投融資。

  第二十條【標準制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牽頭或者參與起草航空器適航審定、低空飛行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服務保障等領域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法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驗區申報與低空試飛基地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爭取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低空經濟示范應用試驗區,推動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飛行服務保障、低空經濟產業融合發展、低空運營市場推廣等方面先行先試。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飛基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飛基地負責提供內場性能測試、外場飛行測試、航空器運行風險評估、試飛試驗等綜合性服務。

  第二十二條【區域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領域的對外合作,舉辦低空經濟產業相關論壇、賽事、進出口展會及其他交流活動,推動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在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人才交流、創新創業和應用業態孵化等方面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協調、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在產業合作、場景開放、城際出行、飛行保障等領域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溝通協作。


  第五章 應用推廣

  第二十三條【場景培育】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探索低空飛行在各領域的場景創新應用。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發布低空經濟應用場景機會清單,加大應用場景供給。

  第二十四條【空中交通試點應用】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爭取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支持,有序推進城市空中交通試點工作,逐步開通市內、城際、跨境等低空客運航線,推動發展交通聯程接駁、空中通勤、商務出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飛行等低空出行新業態。

  第二十五條【物流應用】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商務部門應當結合物流園區、快遞分撥中心、重要商務區等布局,推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城市、農村、山區、海島等開展貨物運輸、末端配送、應急遞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

  交通運輸、商務部門應當支持物流企業開展外賣即時配送、商務閃送、快件轉運等低空物流業務,構建區域低空物流網絡

  第二十六條【文旅體應用】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交通運輸、廣州空港委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文化園區、飛行營地等建設,支持企業開展低空觀光旅游、低空飛行表演與培訓、低空賽事、低空運動、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動,打造低空旅游網

  第二十七條【應急處置、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領域的應用】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低空飛行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與聯動救援機制,推動低空飛行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場景應用。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具備條件的重點醫院、血站、醫療檢驗中心等,運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對血液制品、檢測樣本、供體器官等進行快速轉運。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推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急救援裝備在高層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災害救援等場景開展示范應用。

  第二十八條【農業應用】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監測、生產管理、病蟲害防治等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十九條【政務服務應用】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氣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飛行在自然資源調查和測繪、環境監測、警務活動、交通疏導、氣象監測、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應用。

  第三十條【南沙海陸空全空間無人體系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南沙建立實施海陸空全空間無人體系準入標準,推動物流配送、低空交通、海洋監測、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等領域開展無人設備產業化應用。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區域無人體系管理調度系統、智能無人體系底層數據體系和開放服務應用平臺,建設支撐無人體系和低空數據應用的智能算力基礎設施。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條【安全保障總體要求】 各類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主體承擔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

  單位和個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應當在批準的空域范圍和飛行時間內進行,采取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十二條【航空器保險與風險保障要求】  保險機構可以開發與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相適應的保險產品,推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第三者責任保險示范產品。整機制造企業、運營企業可以與保險機構合作開發適應低空飛行特點的商業保險產品。

  企業、社會組織等可以聯合設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飛行遭受人身、財產損失不能得到及時賠付的,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航空器安全維護】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航空器設施設備進行出行前檢查和定期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采取技術措施保障控制系統安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質量安全負責,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追溯和售后服務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產品抽檢等方式對生產、銷售環節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召回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航空器數據信息采集存儲要求】  從事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采集和處理數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安全數據以及個人隱私數據泄露、篡改、丟失和損毀的情況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異常情況報告和處置】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發生飛行異常和安全問題時,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處置,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六條【低空飛行執法】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低空飛行聯合監管制度,制定應急管理預案,協同查處低空飛行違法行為。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r截、迫降、捕獲等技術防控措施;

  (二)責令停止飛行;

 ?。ㄈ┛垩河嘘P物品;

 ?。ㄋ模┎榉膺`法活動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緊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反制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偵測、反制等裝備設施的配備,充分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防范技術,推進全市重點區域反制網絡體系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擾、破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正常飛行狀態。

  第三十八條【事故調查】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廣州空港委、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事故進行調查,根據需要可以協調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參與調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技術鑒定,依法依規認定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飛行審批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批準的空域范圍和飛行時間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由有權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干擾、破壞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擁有、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依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以非法手段干擾、破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常飛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法律法規適用】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民用有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及相關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應用推廣、安全保障等活動的,參照適用本條例,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飄氣球、系留氣球等從事低空飛行以及有關活動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來源:廣州人大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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