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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火、冒煙;
4.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場地外接地;
5.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起降場地上,起飛、著陸;
6.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原因需起降場地啟動集結待命級別的應急救援響應;
7.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等碰撞。
(三)空管保障類
1.在有管制服務的起降場地運行時,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得到管制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2.涉及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跑道侵入;
3.2250公斤以上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4.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火、冒煙;
5.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場地外接地;
6.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起降場地上,起飛、著陸;
7.中型和2250公斤以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誤入禁區、危險區、限制區、炮射區,誤入或誤出國境;
8.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偏離指定航線超過25公里。
9.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導致有人駕駛航空器空中避讓的情況;
10.運輸類和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于安全高度,需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判斷是否屬于緊急事件,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判斷是否屬于非緊急事件。試飛、表演、訓練和校驗等飛行中,屬于科目/任務要求的情況,不適用于第九條和第十條。
對于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中涉及的航空器損傷和人員受傷類事件,若損傷和受傷程度暫時無法界定,先按較嚴重程度的要求報告。例如,暫時無法界定是否構成航空器受損的,先按受損的要求報告;暫時無法界定是否構成輕傷或重傷的,先分別按輕傷或重傷的要求報告。待確定程度后,在續報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緊急事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事發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監管局在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二)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2小時內 (事件發生在我國境內)或24小時內 (事件發生在我國境外),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 (UOM)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三)當空管單位為事發相關單位時,事發地/所屬地監管局和地區管理局為空管單位所在地的監管局和地區管理局。
第十三條 非緊急事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非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參照本辦法第十條非緊急事件樣例中的分類 (航空器運行與維修、機場運行和空管保障),確定本單位是否需要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例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參照 “航空器運行與維修”類。如果確定需要填報,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48小時內,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 (UOM)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二)當空管單位為事發相關單位時,事發地/所屬地監管局和地區管理局為空管單位所在地的監管局和地區管理局。
第十四條 對已上報的事件,事發相關單位獲得新的信息時,應當及時補充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并配合民航行政機關對事件信息的調查核實。
當事件初步定性為事故,組織調查的單位應當提交階段性調查信息,說明事件調查進展情況,并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2個月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并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當事件初步定性為一般事件,組織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 10日內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并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規定時限提交最終調查信息,組織調查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報告,并按要求盡快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第十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及其他資料。
第三章 事件信息分析與應用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反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 發 布 制 度 ,擅 自 披 露 或 者 公 開 民 用 無 人 駕 駛 航 空 器 事 件信息。
第十七條 民航局通過分析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評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總體安全狀況,必要時提出針對性管理要求,作出工作部署。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通過分析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評估轄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總體安全狀況,明確階段性安全監管重點。
第十八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定期分析本單位安全信息,評估本單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狀況和趨勢,及時制定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的發布應當以不影響信息報告的積極性為原則,并遵守國家和民航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安全信息分析情況,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的安全通告和預警警示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相關定義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傷、運輸類和正常類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無人駕駛航空器損毀無法修復或失蹤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
(二)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一般事件,是指除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
(三)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受損,是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價值10% (含)的情況。
(四)本辦法所稱人員受傷,是指人員重傷和輕傷,人員受傷的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發的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為準。
(五)本辦法所稱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5700公斤 (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 (旋翼類)以上,或者載客19人以上,可用于載人飛行、進行融合飛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區域上方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六)本辦法所稱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除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外,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載人飛行、進行融合飛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區域上方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七)本辦法所稱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25公斤且不超過150公斤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八)本辦法所稱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公斤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九)本辦法所稱民航行政機關,是指民航局、地區管理局以及監管局。
(十)本辦法所稱事發相關單位是指所發生事件有關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運營人 (含分、子公司)和航空運行保障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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