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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455條? 適航證的申請書和申請文件(a)按照本規則C章的要求完成實名登記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請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證。(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并提交證明該航空器系統適航性的相關文件。
第92.457條? 適航證的適航檢查除根據生產許可證制造的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外,對于申請適航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按局方的規定進行適航檢查。
第92.459條? 適航證的頒發和更改(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按照本規則
第92.457條完成適航檢查工作,局方確認申請人符合要求后,即可頒發適航證。(b)對于根據生產許可證生產的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證申請人在依據本規則
第92.455條提交申請后,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適航證。(c)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證的任何更改,應當向局方提出申請。
第92.461條? 特殊適航證的限制取得特殊適航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得用于載人飛行、不得開展融合飛行、不得在地面人員密集區域(上方)飛行、不得從事境外飛行,并應當在局方規定的限制條件下進行飛行。
第92.463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證的有效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期間,除非被暫停、吊銷,或者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按照各項規定進行維修并按照各項運行限制運行時,其適航證長期有效。
第92.465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證的轉讓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證可以隨航空器一起轉讓。
第92.467條? 特許飛行證的申請書和申請文件(a)按照本規則C章的要求完成實名登記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請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特許飛行證。(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特許飛行證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并提交表明該航空器系統技術與批準狀態的報告和建議的使用限制。
第92.471條? 特許飛行證的適航檢查和頒發局方收到特許飛行證申請后進行審查,提出確保飛行安全的限制條件,按照局方相關要求進行適航檢查,頒發規定了明確用途和必要限制的特許飛行證。
第92.473條? 特許飛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依據特許飛行證運行前,應當符合登記管理相關要求。(b)取得特許飛行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在飛行手冊所規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條件下飛行。(c)取得特許飛行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從事商業性載客運行、運輸或者作業飛行。(d)不得載運人員,除非是與該次特許飛行相關的人員并已被告知授權的內容和航空器的適航狀態。(e)做特許飛行的航空器應當由知曉該次特許飛行的情況和有關要求與措施且持有局方頒發或者認可的相應執照的人員操控。(f)取得特許飛行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遵守相應的飛行規則,并且應當避開空中交通繁忙區域、人口密集地區,以及可能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的區域。
第92.475條? 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由局方規定。
第92.477條? 出口適航證的申請書和申請文件申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出口適航證,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局方提交申請書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92.479條? 出口適航證的頒發(a)局方確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符合下列條件后,向申請人頒發出口適航證:(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具有有效適航證或者符合本規則
第92.459條頒發適航證的條件。(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符合進口國的相關規定。(3)使用過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證明該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符合持續適航要求,且已進行規定的適航檢查。(b)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出現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偏離情況時,如進口國局方同意接受偏離,局方可以頒發出口適航證,并在出口適航證上將偏離作為例外標注。
第92.481條? 出口人的責任除非進口國另有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產品出口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a)向用戶提供出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產品正常運行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例如飛行手冊、維護手冊、安裝說明書等,以及進口國特殊要求中規定的其他資料。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產品出口人為制造人的,還應當提供上述資料后續的更改版。(b)完成交付飛行時,拆除為出口交付臨時安裝的裝置,并將航空器恢復至經批準的型號設計。(c)使用民航局頒發的適航證件,用于銷售表演或者交付飛行的,出口后應當:(1)向局方申請注銷并交還被轉讓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證,并且說明所有權轉讓日期。?(2)按照有關規定從被轉讓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上除去實名登記標志、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如適用)。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92.483條? 標牌或者標記(a)依據本章第三節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應當設置防火和不易損壞的清晰的標牌或者標記,其內容應當包括型號合格證編號或者生產許可證編號、制造人名稱或者姓名、制造序列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型號、制造日期。(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的標牌應當固定在機身處明顯位置或者便于檢查的適當位置。為進行合格審定而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在取得局方頒發的特許飛行證和實名登記之前,應當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安裝標牌,其內容應當包括制造人名稱或者姓名、制造序列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型號、制造日期。(c)發動機上的標牌應當固定在易于接近并在正常維護中不可能磨損或者丟失的位置。(d)螺旋槳的槳葉和槳轂上的標記應當固定在非關鍵表面上。(e)非常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的標牌或者標記應當固定在便于檢查的適當位置。(f)除非局方認定為必要的情形外,不得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發動機、螺旋槳、螺旋槳葉片或者輪轂上拆除、更改、損壞或者放置本條規定的標牌或者標記。(g)局方認定為必要時,可以在維修過程中拆除或者安裝本條規定的標牌或者標記。在維修工作結束后,拆除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發動機、螺旋槳、螺旋槳葉片或者輪轂上的標牌只能安裝回原始位置。E章? 空中交通管理第一節? 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