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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已于2023年12月15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小鵬 2024年1月1日
A章? 總? ?則
第92.1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92.3條? 適用范圍(a)本規則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安全管理。(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以及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c)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室內飛行,不適用于本規則E章和F章要求,但當該場所有聚集人群時,負責操控的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人員安全。(d)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局方。
第92.5條? 機構與職責(a)民航局統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b)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92.7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分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按照面向運行場景、基于運行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分為開放類、特定類和審定類三類運行。開放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的風險較小,運行人滿足局方規定的一般運行要求,即可規避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特定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存在一定的風險,運行人除滿足局方規定的一般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相應的風險緩解措施,以實現防范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審定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的風險較高,運行人除滿足局方規定的所有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完整的風險緩解措施,以實現管控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
第92.9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是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的組成部分,是局方實現操控員管理、登記管理、適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運營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應服務的統一平臺。B章? 操控員管理
第92.51條? 安全操控要求(a)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1)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應當由符合本款第(1)項規定條件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場指導。(4)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內飛行的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通過局方規定的理論培訓和考試,取得安全操控理論培訓合格證明。(b)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1)除本款第(2)項、第(3)項規定情形外,取得局方規定的相應有效操控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2)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林牧漁區域上方的適飛空域內從事農林牧漁作業飛行活動(以下稱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按照民航局、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3)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布式操作的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取得相應操控員執照。(c)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超視距運行時,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1)持有小型或者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并具有適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以及超視距等級。(2)持有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并具有適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d)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涉及特定高風險的特殊運行時,應當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操控員執照,以及相應的特定運行安全風險等級。(e)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和等級申請人實施安全操控培訓,并推薦其參加執照和等級所需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操控員執照,以及相應的超視距等級和教員等級。(f)對于下列運行,擔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操控員,應當持有符合《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要求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并且在行使執照上的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1)國際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2)局方通過評估程序確定需要體檢合格證的情況。
第92.53條? 操控員執照和等級(a)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執照要求的申請人,頒發下列相應類型的執照:(1)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2)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3)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b)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類別和級別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執照上簽注下列相應的等級:(1)類別等級:(i)飛機。(ii)飛艇。(iii)滑翔機。(iv)旋翼飛行器。(v)動力升空器。(vi)自由氣球。(vii)特殊類。(2)對于審定為單個操控員操控,有類似操縱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相關遙控站,由局方確定相應的級別等級。(c)對于下列航空器,當申請人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型別等級要求時,在其執照上簽注相應的型別等級:(1)審定最小機組至少為兩名操控員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相關遙控站。(2)局方通過評估程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相關遙控站。(d)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超視距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上簽注相應的超視距等級。(e)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教員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執照上簽注相應的教員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