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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適航司下發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安全評定指南》(民航適函 〔2024〕5 號,AC-92-AA-2024-01),自2024年2月5日起生效?!吨改稀访鞔_,針對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計定型且不進行設計更改 的民用中型和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以下簡稱無人機),如果相關運營人按照CCAR-92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第92.603 (a)條需要申請運營合格證從事特定類運行,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在2026年11月26日前按照本咨詢通告的要求進行安全評定,通過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獲得適航批準。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快速發展,已廣泛應用于農業、國土、物流、貨運和應急救災等領域,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5月3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頒布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第八條規定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納入適航管理。為解決條例生效前已經設計定型的部分無人機適航管理問題,民航局頒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第92.303條溯及力給出上述無人機的適航過渡政策要求,對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計定型且擬申請特定類運行的無人機,可以通過安全評定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獲得適航批準。為推進條例和規章中對于存量無人機適航管理要求的落實落地,及時跟進配套制度,提供更為具體、操作性更強的安全評定流程和技術要求,特編制此《指南》。《指南》制定的原則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在條例生效時,部分無人機已經完成相關設計和試驗試飛活動確定了構型或已有相關飛行運行經歷,但尚未開展或完成型號審定,以單機適航批準方式將其納入適航管理范圍,能夠確保條例生效前后一段時間內適航管理政策的平穩過渡。考慮到申請單機適航許可的責任主體是特定類運行的單位,不具備型號設計驗證的能力,安全評定僅確認該無人機在申請人提交的擬運行場景條件下的安全狀態?!吨改稀返陌踩u定方法通過完成基本性能試飛科目、耐久性試飛、特定試飛科目等確認該無人機具備支持其開展特定運行活動的安全水平。申請人完成本咨詢通告的試飛要求,并聲明該無人駕駛航空器處于安全狀態,證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在使用限制范圍內可以安全運行。此外,關于按照安全評定要求取得特殊適航證的有效期:(1)按照本咨詢通告要求完成安全評定取得的特殊適航證的有效期由局方規定,但最晚不超過2026年11月26日。(2)2024年1月1日之前完成設計定型的無人機如在2026 年11月26日之前取得型號合格證,可提交該架無人機的構型與 批準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無人機自上次特殊適航證簽發后完成 的各項工作報告及清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記錄,維修記錄,零部件更換記錄,機體、發動機、螺旋槳、遙控臺(站)使用時 間、試飛報告等),申請解除本節(1)項的有效期限制。(3)2026年11月26日之后不再受理依據安全評定結果的特殊適航證申請。更多內容,見《指南》全文: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安全評定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