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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發布《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最低性能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要求》),填補了國內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監視領域的空白。《要求》將配合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與日前發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進一步推動民航產業升級,打造現代化產業體系,為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打下基礎。
據了解,《要求》以提升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可靠被監視能力、降低航空活動的碰撞風險為目的,面向運行場景、基于運行風險,針對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設計制造及運行識別服務提供,提出了相關規范性要求。《要求》還明確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廣播式運行識別和網絡式運行識別的報送信息內容、信息格式、報送方式及功能性能等。
《要求》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參考了國際相關規定規則,使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制造商的產品在符合國內要求的同時,能夠兼容國際主要市場,有利于國產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產品的國際拓展。同時,《要求》充分考慮了功能性能的技術實現,在滿足安全和監管需要的同時,盡可能使大多數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制造商造得出、做得到,滿足市場豐富性的需要。
《要求》的編制基于怎樣的背景?其編制過程是怎樣的?《要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在什么范圍內適用?《要求》的發布具有哪些意義?政策解讀分享如下。
《要求》解讀
強化管理 規范運行
問:近年來,民航局針對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陸續發布了多個文件。此次《要求》的編制、發布主要基于怎樣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數量呈爆發式增長,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也面臨挑戰。為保障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快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科學合理有序管理。而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運行識別和可靠監視,是安全監管的關鍵,也是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前提。“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是以可靠識別飛行階段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降低航空活動的碰撞風險為目的,面向運行場景、基于運行風險,針對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提出的飛行活動管理要求。民航局空管辦于2022年3月發布《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概念(暫行)》,對運行識別的概念進行了規范。我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也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識別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為了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管理,保障低空空域運行安全,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功能性能,在結合我國實踐經驗和地區性規定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的一些通用做法,我們組織研究起草了《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最低性能要求(試行)》。
問:《要求》的編制過程是怎樣的?
答:我們組織相關單位及行業專家,對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以及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前期做法進行了全面的收集、整理、研究,多次召開會議討論標準內容,同時對照現行法規、規章進行了符合性研究。此外,我們還組織民航二所、民航數據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召開研討會,編制形成了《要求》征求意見稿。《要求》起草完成后,民航局于2022年9月面向各全社會征求了意見,共收到8家單位及個人的33條反饋意見,經過對反饋意見的逐條梳理、研究,采納了其中19條意見和建議,部分采納了其中6條意見和建議,并根據后續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的修訂、國內廠家直接反饋的意見,對《要求》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明確要求 提供指導
問:《要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對于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要求?其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要求》主體內容由4個部分構成,包括總則、術語定義及縮略語、運行識別信息、功能性能要求。
針對《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概念(暫行)》中的技術實現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需要,《要求》主要規定了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廣播式運行識別和網絡式運行識別的報送信息內容、信息格式、報送方式及功能性能等要求,為運行識別信息的接收與后續規范化處理打下基礎,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廠家的運行識別功能實現提供指導。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制造商、運行識別服務提供者,均應當根據《要求》,確保其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符合要求。
問: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制造商、運行識別服務提供者在適用《要求》時,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答:民航局制定《要求》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升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可靠被監視能力,因此在《要求》的4.2.1節中特別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廣播式運行識別覆蓋范圍應確保飛行全過程中,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投影點半徑100米內的地面觀測者能夠接收到廣播式運行識別信息”。相關航空器系統制造商,應在適用《要求》的過程中明確航空器的廣播式識別具備這一能力,并說明有效的驗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