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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及人才培養。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通用航空培訓機構,支持低空經濟企業在區內開展航空文化科普、應急體驗及航空駕駛體驗,建設航空文化科普體驗中心,開展面向青少年的航空教育及航模培訓業務。鼓勵低空經濟企業在區內開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運動類照、無人機駕照等執照培訓。對培訓合格且取得相應證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萬元、私照每本2萬元、運動駕駛執照每本1萬元的標準給予培訓企業補助,補助期從開始申請補助年度起持續3年,每家企業每年度獎勵不超過300萬元,所需資金從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支持區內有條件的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通用航空類專業,加強與國內民航類院校合作,培養飛行、適航、航空器和發動機維修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鼓勵低空經濟人才申報“珠峰英才”計劃,對企事業單位引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相關的高端人才,按規定享受自治區人才引進政策待遇,或享受行業系統援藏政策,從補貼、項目、崗位等方面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區黨委組織部、區教育廳、區財政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民航西藏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支持交流推廣活動。支持自治區低空經濟領域企事業單位、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在藏舉辦低空經濟峰會、高端展會、學術會議,提升低空經濟西藏影響力。對以自治區政府名義主辦的會議、論壇和展覽,按專業審計機構專項審計確認為實施該項目實際發生的總投資費用給予全額資助,總投資費用超過300萬元的部分不予資助。(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區商務廳、民航西藏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附則
本辦法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飛行服務保障運營及保障、通用機場建設運營等各類低空經濟企業。所稱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保持一致。
不接受被信用中國等公共信用機構披露,列入失信聯合懲擊黑名單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市場主體的申報。若申報單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助的,相關部門應當收回獎勵、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中各企業同一種類運營補貼采取就高原則,同時與自治區各級單位出臺的其他政策補貼重合的采取就高原則,不重復領取補貼。各責任單位應當結合分工及時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鼓勵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政府出臺低空經濟協同配套政策。需超過相應條款中獎勵資助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通用航空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西藏自治區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藏政辦函〔2023〕31號)廢止。
來源:西藏自治區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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