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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的時限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提出飛行計劃申請,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應當及時反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批準結果。
低空飛行活動已獲得批準的單位或者個人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在計劃起飛 1 小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第二十二條 組織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的,無需提出申請:
(一)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 120米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劃起飛 1 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前款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二)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三)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四)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五)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
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無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本市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及時向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報備相關飛行計劃。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航空物探、航空攝影、測繪和外國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以及外國人使用我國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等特殊低空飛行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實施低空飛行活動前,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向空域用戶提供空域、氣象等信息。
實施低空飛行活動時,空域用戶應當確保航空器按照有關規定實時報送身份和飛行動態數據,并及時響應應急信息。
實施低空飛行活動后,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報送飛行活動結束信息的,空域用戶應當及時報送。
第二十六條 民用航空器實施低空飛行活動時,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水平間隔、垂直間隔和時間間隔。
第二十七條 飛行計劃的調配,一般按照以下次序:
(一)有人駕駛航空器優先于無人駕駛航空器;
(二)載人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優先于載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執行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醫療救助等飛行任務的航空器優先飛行;法律法規對于飛行計劃的調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民用有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低空目視飛行活動時,應當遵循以下避讓規則:
(一)在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應當各自向右避讓,并保持 500 米以上的間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飛行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下降高度,從座艙右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應當從前航空器右側超越,并保持 500 米以上的間隔;
(四)單機應當主動避讓編隊飛機,有動力裝置的航空器應當主動避讓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低空飛行活動時應當遵循以下避讓規則:
(一)避讓有人駕駛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二)單架飛行避讓集群飛行;
(三)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避讓其他無人駕駛航空器;
(四)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避讓規則。
第六章 飛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種飛行保障設施應當處于良好狀態,主要設備應當配有備份,保證其可靠性和穩定性。
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應當掌握低空飛行保障設施的增設、撤除或者變更信息并及時發布。
第三十條 在本市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的通信能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保持地空通信聯絡暢通。
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鼓勵采用 5G 通信、北斗短報文通信等技術的最新成果,增強民用航空器的通信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的導航能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或者設備,提升低空飛行定位導航精度,滿足不同低空飛行任務需求。
第三十二條 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應當具備以下監視能力:
(一)能夠嚴密監視航空器是否按照預定的低空航路、航線、飛行空域和高度飛行;
(二)能夠及時發現航空器飛行異常并進行提示預警;
(三)能夠及時發現違規飛行情況并進行警示。
鼓勵使用無人機身份廣播、通感一體化等技術的最新成果,實現低空飛行目標的實時監視和有效識別。
第三十三條 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應當為空域用戶提供包括天氣預報和實況信息在內的低空氣象服務,為低空飛行的計劃制定、起飛、作業、降落等活動提供氣象保障。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飛行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處置,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應當及時掌握有關情況;需要開展救援活動的,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應當及時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