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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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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人機最新政策
來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發布時間: 2023-06-29 | 9161 次瀏覽 | 分享到:
尖兵之翼援引新華社消息,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尖兵之翼援引新華社消息,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底線思維和系統觀念,以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為核心,以完善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規則為重點,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從設計生產到運行使用進行全鏈條管理,著力構建科學、規范、高效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管理制度體系,為防范化解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風險、助推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共6章63條。主要按照分類管理思路,加強對無人駕駛航空器設計、生產、維修、組裝等的適航管理和質量管控,建立產品識別碼和所有者實名登記制度,明確使用單位和操控人員資質要求;嚴格飛行活動管理,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制空域和適飛空域,建立飛行活動申請制度,明確飛行活動規范;強化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健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全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

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安全第一、服務發展、分類管理、協同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解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國務院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

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責任區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無人駕駛航空器科研創新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融合創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科研創新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提供支持。

國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創新空域供給和使用機制,完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配套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


第六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實施團體標準等方式加強行業自律,宣傳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知識,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開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的意識。


第二章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操控員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和使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八條 從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進口、飛行和維修活動,應當依法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適航許可。

從事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進口、飛行、維修以及組裝、拼裝活動,無需取得適航許可,但相關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使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實名登記激活、飛行區域限制、應急處置、網絡信息安全等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


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

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者應當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體標注產品類型以及唯一產品識別碼等信息,在產品外包裝顯著位置標明守法運行要求和風險警示。


第十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涉及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法進行國籍登記。


第十一條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以下簡稱運營合格證):

(一)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操控人員;

(二)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三)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

(四)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還應當為營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運營合格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林牧漁區域上方的適飛空域內從事農林牧漁作業飛行活動(以下稱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無需取得運營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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