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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601條? 運行人的基本要求(a)對于以下運行,或者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為開放類運行,應當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節的一般運行要求:(1)使用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運行。(2)使用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運行。(3)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b)對于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為特定類運行,應當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節的一般運行要求和相應運營規范的要求。(c)對于以下運行,或者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為高風險的運行,應當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節的一般運行要求和第五節的審定類運行要求,以及相應運營規范的要求:(1)使用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區域上空運行。(2)載運人員。(3)載運危險品。(4)國際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
第92.603條? 運營許可適用范圍(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經局方按照本章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獲得局方頒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以下簡稱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后,方可按照本章實施運行。(b)下列情況,無需取得運營合格證:(1)使用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2)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c)運行人取得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后,即成為本章規定的運營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合格證持有人)。(d)運營規范是運營合格證的附件,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違反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的要求實施運行。
第92.605條? 職責劃分(a)民航局負責運行人運營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包括:(1)組織對運行人的運營安全評估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統一規定運營合格證、運營規范及其申請書的格式。(2)實施開放類、審定類和特定類非標準場景運行人的運營安全評估工作,頒發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b)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運行人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包括:(1)實施特定類標準場景運行人的運營安全評估工作,頒發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并及時向民航局備案。(2)根據民航局委托,實施審定類和特定類非標準場景運行人的運營安全評估工作,頒發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3)運行人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二節? 一般運行要求
第92.611條? 涉及酒精及藥物等的限制(a)操控員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后的8小時之內或者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不得擔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b)操控員應當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藥物檢驗或者提供檢驗結果。
第92.613條? 電子圍欄應用(a)除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經局方批準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下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安裝并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電子圍欄:(1)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2)在重點地區和機場凈空區以下運行的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上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電子圍欄的安裝應當符合有關適航要求。(c)除經局方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本條(a)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安裝的電子圍欄應當通過檢驗或者檢測,并按照符合局方要求的功能和安全能力等級實施飛行。(d)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說明書、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應當包含符合局方要求的電子圍欄應用程序。
第92.615條? 運行控制要求(a)運行人應當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控制負責,確保有效監控和管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的飛行活動。(b)運行人應當根據局方要求,使用相應運行控制系統以履行其運行控制職責。運行控制系統應當具備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全過程進行有效的動態控制和監控的能力,以確保運行人有效履行運行控制責任,管控運行風險,提高運行效率。
第92.617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設備要求(a)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按照本規則C章的相應要求進行實名登記和國籍登記,并按照本規則
第92.453條取得與其適航批準類別相應的適航證件。(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安裝與飛行規則相適應的航空器狀態信息探測設備,并且對于載人載貨的情況安裝了與運行場景相適應的應急或者救生設備。(c)遙控站或者操控設備應當具有顯示本條(b)款狀態信息的儀器儀表。(d)具有符合局方要求的有效空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指揮和控制鏈路(C2鏈路)。(e)建立用于記錄、回放和分析飛行過程的飛行數據記錄系統,且數據信息保存符合局方相關要求。(f)對于接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行服務及運行控制服務提供方的用戶,應當符合相應的接口規范。(g)對于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如允許帶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設備運行,應當具備符合局方要求的《主最低設備清單》。
第92.619條? 持續適航要求(a)運行人應當對持續保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狀態負責,并在實施運行時確保:(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證件持續有效。(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處于適航狀態,應急救生設備工作正常。(3)遙控站以及指揮和控制鏈路設施設備處于確保特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飛行的工作狀態。(b)為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狀態,運行人應當指定符合本條(c)款規定資質的維修人員或者單位實施如下要求的維修工作:(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發布持續適航文件中的維修要求。(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發布服務文件中的強制性維修要求。(3)如帶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設備運行,《主最低設備清單》中規定的維修程序。(4)局方基于事故或者事件調查發布的其他維修要求。(c)除基于傳統航空器設計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維修人員或者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的相關要求外,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實施維修工作的人員或者單位資格要求如下:(1)對于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非復雜維修工作,應當至少由按照制造廠家建議的規范通過了機型維修培訓的人員實施。(2)對于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維修工作,應當至少由通過了必要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維修知識和機型維修培訓的人員實施。(3)對于任何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取得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視為符合本款第(1)項、第(2)項的資質要求。(4)對于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復雜維修工作,應當由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CCAR-145)獲得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5)對于遙控站和控制鏈路的維修工作,應當由通過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制造廠家或者其服務提供商建議專項培訓的人員實施。(d)上述維修工作包括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系統或者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查、測試、修理、排故、換件或者翻修工作。對于已經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準的設計更改的實施,也視為維修工作。(e)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其部件實施任何維修工作時,都應當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持續適航文件、服務文件中規定的方法、程序和標準實施,并遵守下列工作準則:(1)準備合適的工作單卡,以記錄所實施的維修工作。(2)正確使用規定的工具設備,并確保工具設備的可用狀態。(3)使用規定器材,并確保器材的合格狀態。(4)確保工作環境滿足要求,并保持現場整潔有序。(5)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遵守安全注意事項。(6)如實規范填寫維修記錄,并在完成后簽署維修放行證明。(f)運行人應當妥善保存維修記錄和維修放行證明,直至被下一次維修工作全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