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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29條? 適用要求的確定申請設計批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適用要求:(a)設計批準申請人應當表明其申請進行設計批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符合下述規定:(1)申請之日有效適用的適航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以下情況除外:(i)符合本條(e)款的規定情況。(ii)自愿選擇符合申請之日以后的適用要求,或者局方根據本條規定提出應當符合申請之日以后的適用要求。(2)民航局制定的專用條件。(b)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申請書有效期為3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c)如果在本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或者已經明確不可能取得設計批準,申請人可以采用下述方法之一:(1)按照本條(a)款的規定提出新的申請書。(2)申請延長原申請書的有效期。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當使其設計符合某一日期有效的適用要求,該日期由申請人自己確定,但不得早于申請書延長期到期前本條所規定的有效期的時間。(d)如果申請人欲使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符合提交申請書之后生效的適用要求的修訂版本,也應當符合局方確認與該適用要求直接相關的修訂版本。(e)對于設計更改,如本款的第(1)、(2)或者(3)項適用,申請人可以采用適用要求的較早版本,但不得早于原審定基礎中相應條款的版本。(1)如果局方確認設計更改符合以下準則:(i)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仍保持原有的總體構型或者構造原理。和(ii)欲更改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在審定時曾采用的前提假設仍然有效。(2)局方確認不受更改影響的區域、系統、部件、設備。(3)受更改影響的每個區域、系統、部件、設備,局方確認若要求其符合本條(a)款中所述的適航標準對被更改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安全水平沒有實質作用或者不切實際。
第92.331條? 適用要求的符合性型號合格證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證明對適用要求的符合性:(a)表明對所有適用要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b)提供一份聲明,證明申請人已經符合適用要求。
第92.335條? 檢查和試驗(a)申請人應當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其零部件進行檢查和試驗,以確定其:(1)符合本規則
第92.329條確定的適用要求。(2)材料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符合型號設計的技術規范。(3)零部件符合型號設計的圖紙。(4)制造工藝、構造和裝配符合型號設計的規定。(b)為確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其零部件對適用要求的符合性,申請人應當接受局方進行必需的檢查及飛行試驗和地面試驗,而且:(1)除非局方同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試驗前,應當表明符合本條(a)款第(2)、(3)、(4)項的要求,并向局方提交一份相應的制造符合性聲明。(2)除非局方同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其零部件符合本條(a)款第(2)、(3)、(4)項后到提交局方進行試驗的期間內,不得作任何更改。
第92.337條? 飛行試驗(a)申請人應當進行本條(b)款列舉的各種飛行試驗,試驗前申請人應當向局方表明:(1)符合適用要求中有關的結構要求。(2)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檢查和試驗。(3)符合型號設計。(4)進行了必要的飛行試驗,并提交了試驗報告。(b)在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后,申請人應當進行局方規定的各項飛行試驗,以便確定:(1)是否符合適用要求。(2)是否能合理地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零部件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c)對于本條(b)款第(2)項所述的飛行試驗,局方考慮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復雜程度及其對安全的風險,確定必要的飛行時間,以確保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投入使用前證明其安全運行。(d)發現存在可能使以后的試驗數據失去意義或者使繼續試驗帶有不必要的危險性的問題時,申請人應當中斷按本條進行的飛行試驗,直到其證明已采取了糾正措施。
第92.343條? 型號合格證的頒發:正常類、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遙控臺(站)已經建立符合本規則
第92.323條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并且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正常類、運輸類、限用類)、遙控臺(站)的型號合格證:(a)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證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符合按照本規則
第92.329條確定的適用要求。(b)局方確認符合下列條件:(1)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確認其型號設計符合按照本規則
第92.329條確定的適用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全水平。(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相對其申請的型號合格審定類別沒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c)發動機、螺旋槳、遙控臺(站)也可以按照局方接受的標準隨所安裝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型號合格證獲得批準。(d)正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是指除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外,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載人飛行、進行融合飛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區域上方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是指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5700公斤(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旋翼類)以上,或者載客19人以上,可用于載人飛行、進行融合飛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區域上方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是指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25公斤及以上,不用于載人飛行、不進入融合空域飛行且不在地面人員稠密區域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