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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07條? 基于風險的審定原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合格審定工作采用基于風險的原則,實施分類管理。局方綜合考慮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特性、運行場景、新穎特征和復雜程度等,以及申請人能力及其以往合格審定過程的表現,確定審查項目的風險,以及與風險相匹配的審查方式。
第92.309條? 豁免(a)受適航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中有關條款約束的申請人,可以因技術原因向民航局申請暫時或者永久豁免某些條款。(b)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申請豁免報告:(1)請求豁免的適航標準或者環境保護要求及其具體條款。(2)豁免的原因以及為保證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3)豁免涉及的范圍,包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適用期限。(4)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如為法人還應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c)民航局應當在收到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后做出是否批準豁免的決定,必要時在批準前征求公眾意見。
第92.311條?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a)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系統,收集、調查和分析其設計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出現的故障、失效和缺陷。(b)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存在故障、失效和缺陷時,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或者其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向局方報告。(c)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或者其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及生產許可證持有人,在確認其制造的任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由于偏離了質量系統而出現的缺陷可能造成潛在的不安全狀況時,應當向局方報告。(d)在確認故障、失效或者缺陷存在后48小時內,本條(b)款、(c)款規定的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或者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報告。(e)如果調查表明根據本章規定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由于制造或者設計缺陷而處于不安全狀況,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批準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調查結果,以及用于糾正該缺陷已采取的和擬采取的措施。如果要求對現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采取糾正缺陷的措施,設計批準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供頒發適航指令所需的資料。
第92.315條? 替換件和改裝件(a)安裝在經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的替換件或者改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2)依據局方的生產批準生產的。(3)標準件(例如螺栓或者螺母)。(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規定為維修或者改裝自己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而生產的零部件。(5)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CCAR-145)的規定,在維修許可證持有人批準維修項目范圍內,在其質量系統控制下制造的、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零部件修理或者改裝中消耗的零部件。(b)除本條(a)款第(1)項和第(2)項外,任何人不得聲明其生產用于銷售目的的替換件或者改裝件適合安裝在經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第二節? 設計批準
第92.321條? 適用范圍本節適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批準,包括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申請、頒發和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以及申請人和持有人的設計保證系統的基本要求。
第92.323條? 申請人資格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已經建立或者正在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并應當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設計保證手冊:(a)對申請范圍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設計更改進行控制和監督。(1)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或者設計更改符合按照本規則
第92.329條確定的適用要求。(2)確保其責任與本節適用條款和設計保證系統的能力清單相符。(3)獨立地監督對設計保證手冊規定的程序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并且具有反饋機制,向承擔落實糾正措施職責的個人或者部門提供反饋。(b)應當具有確保其向局方提交符合性聲明和相關文件之前,獨立地核查符合性聲明的有效性和文件的符合性的功能。(c)應當具有供應商管理的程序,按照該程序來接收由供應商設計的零部件或者接受由供應商實施的任務。
第92.325條? 申請書和申請文件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及下列文件:(1)設計說明和主要技術數據。(2)對本規則
第92.323條要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符合性說明或者建設情況說明。(3)建議的審定基礎和審定計劃。
第92.327條? 專用條件(a)對于局方已頒布適航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關的適航標準沒有包括適當的或者足夠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制定專用條件,并應當具有與適用的適航標準等效的安全水平:(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具有新穎或者獨特的設計特征。(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預期用途是非常規的。(3)從使用中的類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具有類似設計特征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得到的經驗表明,可能產生不安全狀況。(b)對于局方尚未頒布適航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民航局制定的專用條件可以包括已有適航標準中的適用要求,以及民航局確認適用于該產品具體設計和預期用途的其他適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