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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港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動有條件的交通站場、碼頭、公交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園、體育場館、商業中心等參與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土地、產業資源等開展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社會資本可以依法參與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在符合經濟、技術、環境可行性論證的城市核心商務區、交通樞紐站點、醫院、公園、學校、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島嶼等,布設地面配套基礎設施。
第九條【基礎設施管理和服務】 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維護工作,保障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增設、撤除或者變更信息告知廣州空港委,廣州空港委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及時發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支持措施推動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共享開放。廣州空港委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使用的申請渠道,并協助受理申請。
第三章 飛行服務
第十條【空域事項服務】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下,根據本市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需求,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本市低空空域分類劃設、空域使用、航線劃設等重要事項,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低空空域劃設、空域使用、航線劃設相關信息在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發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授權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類使用和靈活調配機制,根據應用場景按高度、空域類型等因素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保障空域用戶的差異化需求。
第十一條【低空飛行申辦程序】 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應當及時反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審批結果。
廣州空港委應當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安全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飛行信息交互】 在本市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時報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數據、飛行活動信息。
第十三條【飛行應急】 低空飛行服務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低空飛行服務站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低空飛行服務站應當將大風、雷電、低能見度、強降雨、低云、冰凍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氣象信息通過市級低空飛行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及時通知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
低空飛行服務站收到航空器告警、遇險情況報告或者信號后,應當及時報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開展搜救。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產業集聚】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和資源條件,推動建設低空經濟特色產業園區,圍繞整機制造、原材料、關鍵零部件、系統軟件、檢驗檢測等產業開展精準招商,引進、培育、壯大低空經濟領域上下游企業,完善低空經濟全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用地、資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政策措施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計研發、整機制造企業發展壯大,培育低空經濟領域龍頭企業和產業鏈供應鏈關鍵核心企業,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研發、制造、運營、檢驗檢測與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網絡通信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技術攻關研發】 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低空經濟領域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航空動力、復合材料、飛行控制、智能避障、低空反制、抗風擾控制等共性技術攻關,開展整機、關鍵系統及零部件、通信感知一體化等核心技術研發。
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發揮科技資金引導作用,通過投貸聯動、風險補償、科技保險等方式,支持低空經濟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低空經濟領域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推動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第十六條【資金引導和融資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性資金、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建設低空飛行基礎設施、拓展低空飛行應用場景、開展低空飛行技術創新,構建低空經濟產業良好生態。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低空經濟領域企業和產業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融資等各種方式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引導投資孵化和培育低空經濟領域的科技型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
第十七條【人才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進國內外低空經濟領域高端人才和團隊,按照規定在入戶、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創新創業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