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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科技部門應當支持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低空經濟相關專業建設,推動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本市設立低空經濟相關的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人才培養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培養低空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與低空經濟領域企業合作,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制造、維修、操控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適航審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本市從事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的低空經濟領域企業開展適航審定;支持駐穗適航審定機構建設,按照規定給予用地、人才以及科研設施設備建設支持,提升適航審定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適航審定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培訓、咨詢、適航驗證和試驗試飛技術支持等服務,協助適航審定機構開展適航標準起草、適航驗證研究、關鍵審定技術攻關等工作。
第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支持企業開展合規建設、品牌保護等活動,建立健全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在低空經濟領域培育高價值專利,支持行業組織、企業組建知識產權聯盟、構建行業專利池,推動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交易、許可、投融資。
第二十條【標準制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牽頭或者參與起草航空器適航審定、低空飛行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服務保障等領域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法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驗區申報與低空試飛基地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爭取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低空經濟示范應用試驗區,推動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飛行服務保障、低空經濟產業融合發展、低空運營市場推廣等方面先行先試。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飛基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飛基地負責提供內場性能測試、外場飛行測試、航空器運行風險評估、試飛試驗等綜合性服務。
第二十二條【區域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領域的對外合作,舉辦低空經濟產業相關論壇、賽事、進出口展會及其他交流活動,推動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在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人才交流、創新創業和應用業態孵化等方面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協調、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在產業合作、場景開放、城際出行、飛行保障等領域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溝通協作。
第五章 應用推廣
第二十三條【場景培育】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探索低空飛行在各領域的場景創新應用。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發布低空經濟應用場景機會清單,加大應用場景供給。
第二十四條【空中交通試點應用】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爭取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支持,有序推進城市空中交通試點工作,逐步開通市內、城際、跨境等低空客運航線,推動發展交通聯程接駁、空中通勤、商務出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飛行等低空出行新業態。
第二十五條【物流應用】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商務部門應當結合物流園區、快遞分撥中心、重要商務區等布局,推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城市、農村、山區、海島等開展貨物運輸、末端配送、應急遞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
交通運輸、商務部門應當支持物流企業開展外賣即時配送、商務閃送、快件轉運等低空物流業務,構建區域低空物流網絡。
第二十六條【文旅體應用】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交通運輸、廣州空港委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文化園區、飛行營地等建設,支持企業開展低空觀光旅游、低空飛行表演與培訓、低空賽事、低空運動、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動,打造低空旅游網。
第二十七條【應急處置、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領域的應用】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低空飛行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與聯動救援機制,推動低空飛行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場景應用。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具備條件的重點醫院、血站、醫療檢驗中心等,運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對血液制品、檢測樣本、供體器官等進行快速轉運。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推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急救援裝備在高層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災害救援等場景開展示范應用。
第二十八條【農業應用】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監測、生產管理、病蟲害防治等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十九條【政務服務應用】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氣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飛行在自然資源調查和測繪、環境監測、警務活動、交通疏導、氣象監測、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