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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最終消費品能夠以更高效率在一家企業里生產時,以企業為單元將軍民品的生產分開是符合社會利益的(包括經濟效益、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等),社會管理成本也能控制在較低水平。但是當最終消費品的迂回生產鏈條延長,專業化分工經濟相對于交易成本上升,中間品的生產甚至需要以一個產業來支撐時,軍民融合發展實際上成為了必然選擇。
首先,盡管軍與民的最終消費品的功能(使用價值)不盡相同,但由于兩者的生產鏈條均得以延長,眾多中間品中必然有部分產品相似甚至完全相同,而且這種相似程度往往隨著最終產品生產鏈的前移而不斷提高,這是軍民融合發展的技術性必要條件,同時這個條件也是從古至今軍民品生產所一直具備的。
其次,也是最為根本的動因,是由專業化分工引起的經濟性條件的變化,即融合發展的效率逐漸高于獨自發展。專業化分工使得許多中間品由一家企業甚至以其為最終產品的一條產業鏈生產,融合發展即是軍與民的最終消費品生產單元“共享”這些中間品的生產企業或產業鏈,而非將所有中間品的生產都整合在以各自最終消費品劃分的一個部門內,根據分工理論這顯然會造成巨大的效率損失。隨著規模的擴大、分工的深入,這種效率損失體現在三個層次上:第一,若各自組建巨型企業,產品的復雜化必然會導致企業內部層級的不斷增多和組織結構的日益復雜,進而產生巨大的協調成本,這種情況的效率損失是最大的;第二,若各自組建產業部門,以企業間分工代替企業內層級,效率會得以提升,但由于中間品產品結構、生產過程和工藝的相似性,必然會產生重復投資,相似程度越高、范圍越廣,由重復投資所造成的效率損失越大;第三,若各自限定在不同區域生產,則無法利用區域間分工發揮比較優勢而造成效率損失。
社會分工分化出軍與民、軍事工業與民用工業以及社會各行各業,也推動著組織結構與市場結構的不斷拉扯與變化。軍民融合本質上是社會分工進行到一定階段,處理軍與民、軍事工業與民用工業之間關系的一種方式,以滿足整體社會效率最大化。從歷史上看,軍民融合不是所有經濟社會環境的最優選擇,而是與社會分工的歷史形態相對應的。專家的研究也表明,軍民融合發展是軍民社會化大生產分工不斷分工、組織結構模式不斷演進的過程,其發展路徑取決于交易效率、中間品產出彈性和國防支出占比等經濟技術特征。
技術性條件和經濟性條件是軍民融合發展的兩個必要條件,技術性條件是長期存在的,經濟性條件是根本動因。實際上,實現軍民融合發展還需滿足第三個必要條件,即制度性條件,包括管理體制、發展規劃、政策制度、產品標準等。當前,我國生產力快速發展,早已具備了軍民融合發展的經濟性條件,但制度性條件還不成熟。這正是黨中央將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并成立高規格領導機構推動軍民融合發展的歷史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