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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10月19日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據介紹,《條例》所稱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條例》明確,取消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增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明確擬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規定。細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許可便利措施及其適用條件、程序等。嚴格兩用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細化管控名單制度,建立關注名單制度,完善全鏈條管控措施。
《條例》共6章50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總體要求。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際和平,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管理和服務,提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治理能力;兩用物項的出口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適用范圍。根據出口管制法,明確兩用物項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條例。同時,對監控化學品等物項出口管制的適用規則作出銜接性規定。
三是管理體制。保持現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體制穩定,對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各自職責作出規定。
四是貿易便利化措施。取消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增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明確擬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規定。細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許可便利措施及其適用條件、程序等。
五是出口管制各項制度措施。明確制定、調整管制清單和實施臨時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對兩用物項出口實施許可,并對申請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作出規定。嚴格兩用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細化管控名單制度,建立關注名單制度,完善全鏈條管控措施。
六是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的實施主體、程序、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以及出口經營者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義務。以下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已經2024年9月18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9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加強和規范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本條例所稱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兩用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兩用物項,包括兩用物項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第三條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際和平,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務,提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兩用物項的出口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組織、指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統籌協調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重大事項。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共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專家咨詢機制,為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專家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提供咨詢意見,并對咨詢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擬訂并發布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合規指南,鼓勵和引導出口經營者以及為出口經營者提供貨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經營者建立健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依法規范經營。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外交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國際合作,參與有關國際規則的制定。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等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合作與交流。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相關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有關商會、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為其成員提供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的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