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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空域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章 空域分級分類
第四章 空域劃設與調整
第一節(jié) 空域劃設
第二節(jié) 動態(tài)配置
第五章 空域使用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申請與批復
第三節(jié) 釋 放
第六章 空域評估
第七章 空域保障
第八章 戰(zhàn)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空域管理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空域資源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國防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內空域的分類、劃設與調整、使用、評估、保障、監(jiān)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空域權屬及概括性禁則】空域是國家重要戰(zhàn)略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空域資源所有權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代表國家行使。
國家保障空域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破壞空域資源或者干擾空域管理活動。
第四條 【空域管理機構】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tǒng)一領導全國空域管理工作。
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空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助做好有關空域管理工作。
第五條 【空域管理原則】空域管理應當堅持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遵循集中統(tǒng)管、軍民融合、管用分離、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空域用戶】空域用戶是指使用空域資源組織實施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空域用戶依法享有使用空域的權利,并履行相關義務。
第七條 【環(huán)境保護】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空域用戶、空域環(huán)境相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八條 【獎勵制度】國家對保障空域使用安全,提高空域使用效率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空域管理機構職責
第九條 【管理機構】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負責空域管理工作的頂層設計、統(tǒng)籌協(xié)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研究制定空域管理宏觀規(guī)劃和重大政策,統(tǒng)一管理全國空域資源。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設辦事機構,負責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日常事務工作。
地區(qū)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xié)調機構組織協(xié)調本地區(qū)空域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和本地區(qū)空域管理其他事項。
地區(qū)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xié)調機構設辦事機構,負責地區(qū)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xié)調機構的日常事務工作。
國家分級設立空中交通管理聯(lián)合運行機構,負責本責任區(qū)空域管理有關事項。未設立空中交通管理聯(lián)合運行機構的,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空域管理事項。
第十條 【空域管理行為改變或撤銷】上級空域管理機構有權對下級空域管理機構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空域管理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章 空域分級分類
第十一條 【空域分級分類制度】國家建立空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空域等級】綜合考慮飛行規(guī)則、空域環(huán)境、航空器性能、空中交通服務等因素,空域分為管制空域(A、 B、C、D、E類)和非管制空域(G、W類)。
A類空域通常為標準氣壓高度6000米(含)以上至標準氣壓高度20000米(含)的空間。
B類空域通常劃設在民用運輸機場上空。
C類空域通常劃設在建有塔臺的民用通用機場上空。
G類空域通常為B、C類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類空域除外),以及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對軍事飛行和民航公共運輸飛行無影響的空域。
W類空域通常為G類空域內真高120米以下部分空域。D類或者E類空域是除A、B、C、G、W類空域外的空間,可以根據運行和安全需求選擇劃設。其中,標準氣壓高度20000米以上統(tǒng)一劃設為D類空域。
空域分類具體方法和準入條件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制定發(fā)布。
第十三條 【空域范圍確定及公布】B、C、D、E、G類空域范圍由地區(qū)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xié)調機構提出建議方案,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各類空域范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空域類型】綜合考慮空域限制類型、使用用途等因素,空域分為空中禁區(qū)、空中限制區(qū)、空中危險區(qū)、空中保留區(qū)、航路航線、進出境點、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區(qū)、試飛空域、訓練空域、防空識別區(qū)、臨時空域等。
第十五條 【空域等級、類型轉換】在確保空域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為提高空域使用效能,部分空域的等級、類型以及相應管理機構可以相互轉換。
實行空域等級、類型轉換的名錄、實施步驟、具體范圍和有關要求,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制定公布。
第四章 空域劃設與調整第一節(jié) 空域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