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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空中交通管理聯合運行機構應當采取先進的信息技術和手段提升空域動態配置效率。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建設相關空域管理信息管理系統時,應當確保數據實時傳輸或交換。
第五章 空域使用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三十三條 【空域用戶權利】空域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供的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航空信息資料等服務; (二)提出空域使用申請并獲得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答復; (三)提出空域結構優化的建議; (四)提出制定、修改和完善空域使用規定的建議。第三十四條 【空域用戶義務】空域用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有關要求獲得相關資質;(二)按照規定要求提交空域使用申請;(三)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復內容及要求使用空域;(四)及時向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通報空域使用情況;(五)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有關空域使用保障費用。第二節 申請與批復
第三十五條 【空域使用制度及批準機構】根據空域等級和空域類型,空域使用實行審批制度或者報備制度。
第三十六條 【空域使用申請】下列情況空域用戶應當向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或者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提出空域使用申請:
(一)使用A、B、C類空域;(二)使用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空域類型。
第三十七條 【空域使用報備】使用不涉及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空域類型的 D、E、G、W 類空域,空域用戶應當向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或者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報備。
第三十八條 【空域使用申請或者報備程序】空域使用申請或者報備,通常納入飛行計劃申請或者報備,飛行計劃申請或者報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空域使用申請的類別與方式】空域使用申請可以采用電報、電話、傳真、電子數據信息交換、信函等方式。
國家鼓勵使用電子數據信息交換方式提交空域使用申請,電子數據信息交換規范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制定。
第四十條 【涉外航空器空域使用】外國航空器和外國飛行人員使用空域,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更改空域使用申請】空域用戶更改空域使用申請內容,應當按照原空域使用申請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 【空域使用實施】空域使用必須按照批復的內容或者空域使用計劃實施。
第四十三條 【空域使用申請的禁止和限制】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禁止、限制空域的使用,或者宣布空域使用申請無效。
第三節 釋 放
第四十四條 【空域釋放】空域使用完畢,空域用戶應當及時向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收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釋放相應空域。
第四十五條 【空域強制釋放】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發現空域使用完畢未及時報告或者未按照批準時限實施的,可以在采取適當方式告知后強制釋放空域。
第六章 空域評估
第四十六條 【空域管理與評估】空域管理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
第四十七條 【空域評估管理】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管理全國空域評估工作,地區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調機構根據授權管理地區內空域評估工作。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聯合運行機構、地區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指導監督下,組織實施空域評估。
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有關空域評估。
第四十八條 【空域評估的分類】空域評估通常包括空域劃設評估、空域運行狀態評估和空域使用效益評估。
(一)空域劃設評估主要對空域資源現狀與使用需求、空域要素靜態布局配置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空域保障能力、空域使用需求、空域劃設方案、空域運行安全等。
(二)空域運行狀態評估主要對空域日常運行及靈活使用進行實時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空域運行狀態、空域運行機制落實等。
(三)空域使用效益評估主要對空域資源使用效率、利用率、運行安全、環境保護等內容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空域評估方法與工具】空域評估通常采用基于歷史統計數據分析、基于教學計算模型、基于計算機仿真模型等評估方法。
國家支持空域評估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推廣自主可控的空域評估技術和工具。
第五十條 【空域評估工作機制】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組織建立空域評估機制,規范空域評估流程,健全空域評估標準,制定空域評估實施規定。
第五十一條 【空域評估結果運用】空域評估結果是空域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使用監督和保障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重大空域評估結果按規定程序報請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同意后公布。
第七章 空域保障
第五十二條 【保障設施】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根據各類空域使用需求,統籌推進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航空信息資料等設施設備建設,形成標準統一、網絡互通、資源共享的保障體系。
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