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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空域劃設的總體要求】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落實空中交通管理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實現空域資源科學配置、高效利用、安全運行為目標,分類劃設空域,持續優化空域結構。
第十七條 【空域劃設的基本因素】空域劃設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
(一)安全保障要求;(二)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況;(三)不同性質飛行活動對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務的不同需求;(四)空域環境的影響,包括地形、地貌、機場以及其他限制因素;
(五)空中交通服務、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和航空信息資料等保障能力;
(六)空域用戶對空域的其他需求。
第十八條 【空中禁區】國家重要的政治、經濟、軍事等核心要害目標上空,可以劃設空中禁區。未經批準,任何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禁區。
空中禁區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承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空中限制區】重要目標、武器試驗場、靶場、殘骸墜落區、重大活動現場等上空,可以劃設空中限制區。在規定時限內,未經相應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許可的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限制區。
空中限制區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承辦,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空中危險區】對空射擊(發射)場(平臺),軍事活動空域、殘骸墜落區等上空,可以劃設空中危險區。在規定時限內,空中危險區對非特定飛行活動存在危險,不限制非特定航空器進入,但進入后由飛行員(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自行承擔風險。
空中危險區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承辦,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批準。
第二十一條 【空中保留區】軍事、海關、警察等非民用航空用戶不能與民用航空執行相同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標準,需采取相對隔離飛行時,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可以按照空域保留機制劃設空中保留區??罩斜A魠^的劃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航路航線、進出境點】航路航線,按對外開放性質分為國際航路航線、國內航路航線,按使用時限分為固定航路航線、臨時航路航線。
航路航線、進出境點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承辦,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第二十三條 【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區、試飛空域、訓練空域】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區、試飛空域、訓練空域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報地區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調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上述空域涉及相鄰飛行管制區的,由相鄰地區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調機構協商后批準;涉及不相鄰飛行管制區的,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批準。
第二十四條 【防空識別區】防空識別區的劃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臨時空域】空域管理和飛行任務需要的,可以劃設臨時空域。
臨時空中禁區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承辦,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批準。
臨時空中限制區、臨時空中危險區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批準。
其他臨時空域的劃設,由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方案,報地區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臨時空域的劃設期限通常不超過 12個月。
第二十六條 【空域調整程序】經批準劃設的空域需要調整的,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空域劃設、使用規定】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空域劃設規范、使用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對外公布】對外公布空域相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動態配置
第二十九條 【動態配置原則】國家建立空域動態配置、靈活使用制度,通過調整部分空域等級、類型和空域管理主體(空中交通服務主體),優先滿足國家安全需求,盡可能減少空域限制,確??沼蛸Y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三十條 【動態配置機構及權限】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審查全國空域結構,發布可供動態配置的空域類型及范圍。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聯合運行機構負責在規定范圍內組織實施空域動態配置,監控掌握全國空域使用情況。
地區級、分區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責任區規定范圍內空域動態配置,監控掌握本責任區空域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動態配置流程】實施空域動態配置總體按照以下階段組織:
(一)空域使用前 7日,收集空域使用需求,進行統籌評估,制定空域預先供給方案;
(二)空域使用前1 日,制定空域供給計劃,向有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空域用戶及時發布;
(三)空域使用當日,綜合考慮天氣狀況、空域用戶任務變更等因素,實施臨機調配,必要時,發布空域供給動態調整通告。
各階段具體時間要求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辦事機構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動態配置機制】國家空中交通管理聯合運行機構按照規定實施空域預定、激活、停用、短期取消、保留和重新分配等工作機制,健全空域供給通告制度,提高空域動態配置水平。